【消息】泉州4月15日电动车实施新国标绿牌车仍可正常上路
闽南网3月29日讯(福建日报新媒体·闽南网记者 陈玉玲 通讯员 赵美缘)《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国标将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日前,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泉州市公安局就做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生产、销售、目录公告、登记通行等工作发布通告。
【生产和销售】
2019年4月15日前,泉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按照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改造升级生产线,按照新国标生产电动自行车;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应在新国标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国标的库存车辆;2019年4月15日起,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销售企业因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取得CCC认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还应向消费者承担退货等民事责任。
销售企业对于已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按照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履行“三包”义务。
【目录公告】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的电动自行车目录申报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依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执行。所申报的车型需取得CCC认证。
2019年4月15日起,所有不符合新国标、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我市按照旧标准发布的《泉州市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目录》同时废止。
【登记通行】
2019年4月15日(不含)前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19年4月15日(不含)前登记上牌。2019年4月15日起,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公安机关将按照新国标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符合要求的给予登记上牌。实行“带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其销售的目录车型必须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并纳入新的电动自行车目录。
2019年4月15日起,在用的符合旧标准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已悬挂绿牌的),不再重复登记,可正常上路行驶。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通行。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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