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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的几个误区-【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6:51:30 阅读: 来源:喷射泵厂家

对于现在新婚夫妻来说买房是刚需,对于目前来说如果买房贷款只有夫妻双方其中的一位贷款,根据银行规定房产贷款每个月还款金额不得高于其月收入金额的一半,所以会导致其中以为达不到要求而被拒贷,那么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贷款,那么问题就自然解决了,那么夫妻共同贷款的几个误区是什么呢?下面借贷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关于这方面知识吧,希望对于大家有所帮助。

误区一:放贷全部由主贷款人承担:这个是错误的认知,根据规定只要是申请了共同贷款,那么无论是主贷款人还是次贷款人都有偿还贷款的义务,就和今后夫妻共同财产一样,但是如果是公积金还款,那么会有一些差别,一般扣款的顺序是主贷款人的基本账户,再到主贷款人的补充公积金账户,再到次贷款人的基本账户,最后是次贷款人的补充公积金账户。

误区二:主贷款人谁都可以当:这个是需要看各方面因素的,并入需要看征信,这个重点是看主贷款人不得有任何瑕疵;然后是看收入,这个是看其贷款资质以及还款能力;看年龄以及政策等。

误区三、主贷人占有更多份额房屋产权,是不是主贷人,与房产所占份额并没有关系。婚后共同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建议提前约定好所占份额多少,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共同共有PK按份共有,简单点说,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财产是均分的,而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财产是依据事先确定的份额来的,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不均等。

误区四、不是主贷人,离婚就不用还房贷,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只要双方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就有偿还共同贷款的义务,如果单方面地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贷款合同,就不用继续履行偿债的义务,这无疑是对住房贷款理解上的误区。除非当房产判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才可以提出变更住房贷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偿还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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